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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政策 总部企业随迁员工享本地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2019-03-30 作者:王海萍 点击:

本报海口3月29日讯(记者原中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委人才发展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引进人才购房,

本报海口3月29日讯(记者原中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委人才发展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引进人才购房,给予人才购房信贷支持。

《通知》指出,要解决总部企业人才住房问题。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其随企业迁入海南的员工,购房政策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通知》同时对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企业员工购房作出了完善和补充规定。

《通知》指出,要满足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基本住房需求。经省委人才发展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候鸟”型人才),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省(含中央驻琼单位)的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也可在海南购买住房。

《通知》同时指出,要给予人才购房信贷支持,未在海南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海南购买唯一住房,以及已在海南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海南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均享受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等待遇。鼓励金融机构对引进人才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予以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低息贷款,降低人才租赁住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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