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55 周岁(含)以下户口在市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本人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
办理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66号)
中共海口市委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人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委〔2018〕110 号)办理材料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资格;
3、省外、市外户口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40周岁以下省外户口人才可以提交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在自有住房落户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集资房购房合同(附缴款凭证)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无自有住房的在实际居住地(提交租赁证或居住证)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