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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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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型人才落户

技能型人才落户

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55 周岁(含)以下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45 周岁(含)以下户口在市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本人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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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受理条件

满足下面两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通过技能型人才引进落户海口:

1、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55 周岁(含)以下户口在市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本人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

2、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45 周岁(含)以下户口在市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本人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

办理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66号)

中共海口市委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人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委〔2018〕110 号)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为准);;

3、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在自有住房落户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集资房购房合同(附缴款凭证)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无自有住房的可在我市任一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 配偶随迁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居民户口簿》;未成年(或成年在校)子女、父母随迁的,提交子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标注身高和血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