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户口在省外,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办理落户。
办理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66号)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
3、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在自有住房落户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集资房购房合同(附缴款凭证)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无自有住房的可在我市任一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 配偶随迁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居民户口簿》;未成年(或成年在校)子女、父母随迁的,提交子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标注身高和血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