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一中院依法审理屯昌县委原副书记、原县长匡文胜受贿罪一案。被告人匡文胜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
200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匡文胜先后担任屯昌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分管国土环境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土地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局、教育局等部门,后主持政府全面工作。
匡文胜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施工、结算等方面为倪某等11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弟匡某甲间接收受上述11人贿赂财物价值共计1282.6354万元,其中80万元因迫于巡视压力后已经退还行贿人倪某;另,匡文胜答应为倪某谋取利益,倪某承诺送给匡文胜120万元,但尚未给付。
另查明,2019年1月17日,匡文胜被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匡文胜在被留置期间,除了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其收受倪某贿赂款140万元既遂、120万元未遂及收受陈某1210万元贿赂款既遂的犯罪事实外, 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另收受贿赂款共计932.6354万元既遂的犯罪事实; 检举揭发陈贤礼涉嫌职务犯罪,已经查证属实,陈贤礼已被屯昌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案发后截至判决前,倪某已退缴赃款80万元,匡文胜家属已代匡文胜退缴赃款990万元。
海南一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匡文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贿赂,总价值1402.6354万元,其中受贿既遂1282.6354万元,受贿未遂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吴佳穗
编辑:凌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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