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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推进检验检疫改革创新 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8-06-08 作者:王海萍 点击:

国质检通〔2017〕261号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厦门、河南、湖北、广东、深圳、珠海、四川、重庆、陕西检验检疫局:  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

国质检通〔2017〕261号

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厦门、河南、湖北、广东、深圳、珠海、四川、重庆、陕西检验检疫局:

  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自贸试验区是改革开放的制度创新高地,也是检验检疫改革创新的重要平台。当前,全国已有11个省(区、市)获批建设自贸试验区,涉及14个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印发的全面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及辽宁等7个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并加强对各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在推进检验检疫改革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现就进一步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国务院印发的各自贸试验区建设方案为指导,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引领作用,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进一步探索推进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促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自贸试验区实施支持政策,试点探索创新制度,形成一批国际化程度高、创新性强、用户体验好的改革举措,大幅提升自贸试验区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带动自贸试验区产业聚集发展,提高自贸试验区的吸引力,体现和发挥检验检疫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形成一批系统性强、实用性佳、影响面广的可复制可推广创新制度和经验,为推进检验检疫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提供有益经验。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注重效率。坚持把维护国门安全作为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改革创新的底线,把提高效率作为基本要求,坚持改革创新不逾越安全底线,在安全和效率之间探索最佳平衡点,做到既严把国门安全,又最大限度提升放行速度。

  (二)坚持依法改革,有序创新。正确处理依法改革与创新突破的关系,坚持法律法规调整走在改革实践之前,坚持在取得法律授权的前提下进行改革试点,使改革在法制的框架下有序推进。

  (三)坚持统筹兼顾,统分结合。充分发挥检验检疫垂直管理的优势,合力推进一些共性事项的改革创新,形成统一适用的改革经验。对于具有地方特色的个性事项,允许各地在保证检验检疫统一性的前提下,探索适应当地实际的改革举措,形成共性与个性改革创新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好格局。

  (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实事求是、方便可行,立足当前解决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最紧迫的现实问题。同时坚持适度超前、兼顾长远,从检验检疫事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探索和储备一批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改革举措。

  四、支持措施

  (一)深化试点探索,推进简政放权。

  1.优化审批流程。支持在各地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设立检验检疫窗口,实行检验检疫相关审批“一口受理”服务模式,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自贸试验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备案的,采信企业HACCP认证或自查内审结果声明,简化审批流程。

  2.完善审批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特殊物品企业,入出境生物医药类特殊物品实施行政审批全程无纸化,在产品分级、企业分类的基础上对信用良好企业的D级生物制品出境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推进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核工作全程无纸化建设。

  3.创新认证监管。在自贸试验区内使用的入境展品,设计、研发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简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核程序。

  4.探索优化口岸卫生许可。探索优化自贸试验区内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机制,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试验区内口岸公共卫生安全。

  (二)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产业发展。

  5.促进入境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复制推广上海等自贸试验区创新经验,推进以口岸查验、监督管理、产成品质量验证为基础,以能力评估、境外装运前检验为管理手段的入境维修/再制造料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模式,对料件、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6.促进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鼓励在区内投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推动检验检测产业加快发展。推进实施检验结果第三方采信制度,进一步扩大第三方采信范围。

  7.支持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支持指定口岸建设,推动提升指定口岸运营水平。创新多式联运及国际分拨货物证书核查、口岸查验等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提前规划、科学布局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区,支持多式联运国际物流中心建设。优化拼箱拼装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提高检验检疫效率。对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国际中转食品免予实施检验,免予提供证书,免予注册备案。

  8.支持中欧班列扩量增效。支持各内陆自贸试验区充分发挥内陆主要货源节点和主要铁路枢纽节点作用,简化检验检疫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对过境中转集装箱免于开箱查验(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支持冷链物流发展,扩大班列运输食品范围,促进打造中欧班列枢纽。

  9.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建立以“便利通关、风险评估、组织检验、技术支撑、综合监管、合格评定”为基础的进口大型及成套设备检验监管新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重大项目建设。

  (三)优化监管模式,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10.深化分线管理模式。科学界定沿海、沿边和内陆地区自贸试验区“一线”“二线”范围,按照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处理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工作;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

  11.探索优化查验放行模式。探索自贸试验区内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监管新模式,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产品特点,实行基于合格评定的多种放行模式。

  12.探索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整合现有监管资源,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多维度事中事后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约谈、追溯、召回制度,推动建立政府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13.测算和压缩检验检疫放行时间。依托e-CIQ统计系统,开展检验检疫平均放行时间测算工作。进一步优化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强化流程管理,加强各环节之间工作衔接,压缩检验检疫平均放行时间。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4.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支持各自贸试验区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完善货物进出口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应用功能,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平台功能。

  15.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密切与自贸区管委会的协作,积极配合管委会有关工作的落实,形成合力,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加强与海关、海事、交通、边检等口岸管理部门的合作,推进信息共享,加强执法互助,创造和谐环境。强化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之间的协作联动,在自贸试验区深化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形成高效、便捷的检验检疫通关放行机制。

  16.加强对外国际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进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建设,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探索推进检验鉴定结果互认,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直属局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队伍的力量,全力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交流。各直属局要加强与总局相关业务司局的沟通交流,就相关改革事项听取业务司局的意见,以使改革措施与相关业务改革创新的方向一致;总局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相关直属局推进改革,形成上下互动的良好局面;各直属局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形成合力。

  (三)加强创新经验的试点探索。各直属局要根据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内容及当地实际,结合各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定位,积极研究实施支持措施,试点探索创新经验,并适时对创新事项进行总结,对于存在不足、效果不佳的创新事项,及时进行调整完善,使创新事项发挥应有的作用。总局将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有关要求,适时对创新措施进行评估和复制推广。

  (四)加强与研究机构的协作。加强与知名院校、专业智库的协作,在业务管理与研究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和成果共享,共同提高“检学研”合作的层次和水平,为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制度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质检总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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