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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

2018-06-08 作者:王海萍 点击: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3月30日发布)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0年3月30日发布)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使用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

  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进出区的货物比照监管方式代码“5034”项下进出区货物结转到H账册。在2010年7月1日前以监管方式代码“2025”、“2225”申报进区的减免税货物,海关仍按原模式监管,不纳入HD账册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

  (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

  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特殊区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区内企业选择填报下列不同性质的海关监管方式:

  1.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填报“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1)区内物流、加工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不包括经过区内企业实质性加工的成品);

  (2)上述料件因故退运、退换的。

  2.区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者研发后将上述货物、物品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填报“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

  3.区内加工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申报出境的,填报“区内来料加工”(代码5014);

  4.区内加工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申报出境的,填报“区内进料加工”(代码5015)。

  5.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填报“区内物流货物”(代码5034),不得再使用“5033”填报:

  (1)区内物流企业与境外进出的用于仓储、分拨、配送、转口的物流货物;

  (2)区内加工企业将境内入区且未经加工的料件申报出境。

  6.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成品,填报“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

  (1)区内企业加工后的成品(包括研发成品和物流企业简单加工的成品)进入境内(区外)的;

  (2)上述成品因故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的。

  7.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物资,填报“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1)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以及将上述设备、物资从特殊区域销往境内(区外)、结转到同一特殊区域或者另一特殊区域的企业,或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

  (2)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申报进入境内(区外)。

  8.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用于区内业务所需的设备、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填报“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

  9.区内企业将监管方式代码“5335”项下的货物退运境外,填报“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

  10.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从境外进口的料件复出境的,填报“来料料件复出”(代码0265)。

  11.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进境的料件出境退换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00)。

  12.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代码4400)。

  13.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从境外进口的料件复出境的,填报“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

  14.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进境的料件出境退换的,填报“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

  15.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填报“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

  16.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填报“修理物品”(代码1300)。

  17.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将进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不得再使用“5200”填报。

  18.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复出境的,填报“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将进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复出境的,填报“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

  19.区内企业产品、设备运往境内(区外)测试、检验或委托加工产品,以及复运回区内,填报“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

  20.区内企业产品运出境内(区外)展览及展览完毕运回区内,填报“展览品”(代码“2700”)。

  21.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填报“后续补税”(代码“9700”)。

  三、上述填制规范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仍按现行规定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