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精准评价机制,切实为自贸港引育高层次人才
——省委人才办负责人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认定办法》答记者问
■ 海南日报记者 李磊
近日,我省分别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分类标准(2020)》《认定办法》〕。9月27日,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两项人才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人才较为关注的问题接受了海南日报记者的采访。
聚焦自贸港建设需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问:请您介绍一下《分类标准(2020)》《认定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要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省委人才办牵头,聚焦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对标国际规则,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学习借鉴,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并请全国人才研究领域权威机构和专家进行论证指导,研究制定了《分类标准(2020)》,并配套制定了《认定办法》。
制定《分类标准(2020)》,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具体举措,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推动人才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体现。它的制定实施,必将有助于更好地分类精准评价所需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力度,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专门设定“市场认可标准”
问:相较于原有标准,《分类标准(2020)》主要改进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分类标准(2020)》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要求,通过专门设定“市场认可标准”,用个人所得税、企业纳税总额作为高层次人才分类的具体指标,有效补充了原有标准,这就是最主要的改进之处。除此之外,还调整了相关表述,并对C类以上人才评价标准作了适当严控,对D、E类人才评价标准作了适当放宽。
以“行业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弥补“市场认可标准”不足
问:《分类标准(2020)》在“市场认可标准”外设定“行业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出于什么考虑?
答: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要求,《分类标准(2020)》坚持市场导向,根据纳税情况对各类人才进行分类,以贡献论英雄;同时,考虑到专业人才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特别是考虑到教育科研、医疗健康、社科文化、公共管理等行业领域市场竞争不太充分、薪酬水平不足以完全反映人才层次,设定了有针对性的行业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以便统分结合科学评价人才。
问:新标准为什么选择热带农业、旅游业等15个行业领域?
答:简而言之就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所需的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人才都纳入评价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什么人才,就精准评价和引进培养什么样的人才。
科学取舍人才“帽子”
问:《分类标准(2020)》教育和科研领域标准中,删掉了原有标准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南海系列”育才计划等人选,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明确指出,目前人才评价制度不合理,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的现象仍然严重,名目繁多的评审评价让科技工作者应接不暇,人才“帽子”满天飞。中央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同时对人才评价机制作出调整,强调要树立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的导向。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这次标准在制定时,对“帽子”进行了客观区分,不将“帽子”作为各领域人才评价的普遍要求,将能够反映人才为某领域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成就的奖项予以保留,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同时删除了引育性人才项目、计划、工程人选,比如人社部“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海南省“南海系列”育才计划人选等,这些引育性人才项目大多是为吸引或培养优秀人才而设立的资助项目,不能完全客观反映人才真实水平,更不应被异化为荣誉性的人才“帽子”,有利于让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
“高层次人才”标准与“高端人才”标准有机衔接
问:《分类标准(2020)》针对的是“高层次人才”,《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了“高端人才”,这两者是什么关系?
答:“高层次人才”是全国和我省人才工作中多年沿用的一个概念,“高端人才”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到的一个概念。根据相关政策,依据《分类标准(2020)》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省提供的相应服务保障待遇,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高端人才”可享受国家支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打通二者关系,《分类标准(2020)》将3万元个人所得税(约32-40万元年收入)作为高层次人才市场认可标准的基点,意味着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高端人才”(约42.5万元以上年收入)按照薪酬税收标准都是“高层次人才”,从而将两者有机衔接,形成有效统一。
未纳入《分类标准(2020)》的人才仍可享受优惠政策
问:《分类标准(2020)》是高层次人才标准,未纳入这个标准的其他人才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我省全面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战略,积极吸引各类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作贡献,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举措,未纳入高层次人才标准的其他人才也可享受落户、安居、购房、购车等普惠性政策待遇。比如,硕士、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师职业资格人才,可享受每月200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或每年2.4万元的购房补贴(可享受三年),落户后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购买住房、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申请购车等服务保障,其中硕士可在任一城镇落户;本科生可享受每月150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或每年1.8万元的购房补贴(可享受三年),落户后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购买住房、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申请购车等服务保障;全日制大专生可享受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落户后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购买住房、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申请购车等服务保障。
下放人才认定权限
问:关于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权限,《认定办法》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为推动人才工作“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县和用人单位在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定办法》进一步下放了认定权限,优化了认定程序。
具体来说,包括将E类人才认定权一放到底,下放给具备条件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总部经济企业、省重点园区、省属事业单位、省属重点企业、法定机构、市县,由他们认定并发证;将D类人才认定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省重点园区、市县认定并发证;将A、B、C类人才认定权一并下放,省人才服务中心只负责认定备案和发证,切实提高认定便利性和工作效率。
同时,坚持权责统一,在下放认定权限的同时,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确保既“放得下”,又“接得好”;并明确对申报人、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不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分别作出相应处理,确保认定工作公正、规范、有序。
问: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首批有多少?
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省情实际,首批拟授权155家单位,包括39家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40家总部经济企业、43家省重点用人单位、11个省重点园区、3个法定机构、19个市县。
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有所放宽
问:《认定办法》关于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有没有什么调整?
答:与原办法相比较,《认定办法》在认定条件上进行了一些调整,进一步放宽了认定条件。比如,在沿用原办法年龄设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门条款,明确“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定年龄且已在琼全职工作1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不需再作认定,经年度核查后,可以按照最后一次认定的人才类别,凭相应《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继续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突出对长期为海南作贡献的人才关怀;同时,明确将“银发精英”汇聚计划所引进的退休返聘人才纳入认定范围,鼓励教育、医疗领域以退休返聘形式集聚A、B、C类人才。
(本报海口9月2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