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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规定: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最高罚100万元

2021-02-20 作者:海南头条NEWS 点击:

2月2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欺诈消费者等15种行为; 经营者存在消

原标题:海南拟规定: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最高罚100万元

2月2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欺诈消费者等15种行为; 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同一交易市场,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经营者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的,对交易市场开办者处三十万元的罚款。

《规定》明确将 “消费欺诈”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短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 对消费领域常见的 15种典型欺诈行为进行了较详细的列举。

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4.销售伪造、变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12.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欺诈消费者的;

13.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欺诈消费者的;

14.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偷换材料、偷工减料等方式欺诈消费者的;

15.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16.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

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损害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的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等消费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根据省人大立法计划安排,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2月19日至2月28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三、邮寄信件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4号省市场监管局办公楼1301室,信封请注明“反消费欺诈规定修改意见”。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综编自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信息

编辑:凌楠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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