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本报海口2月23日讯 (记者 傅人意)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举报处理机制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操作方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有权举报的主体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投诉主体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
《办法》明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铁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举报的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举报应同时符合“有明确的被举报机构、部门或被举报人”“有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或者线索”两个条件。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区分“作出受理决定”“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决定不予受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办法》将六类情形之一的举报作为不予受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不属于我省招标投标活动范围的;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无新线索再次举报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程序的;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况。
《办法》规定,举报处理主要包括受理、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结果反馈、建立档案等程序。
此外,《办法》明确了举报处理过程中有关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配合调查的责任,并明确将举报处理的信用信息推送共享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