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发布
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海口10月10日讯(记者 邵长春)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办法》明确,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办法》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此前经国家批准已开展离岛免税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按《办法》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有关材料。《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适用《办法》的离岛免税店范围为国家批准的(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具有实施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资格的离岛免税店。
《办法》明确,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销售离岛免税商品的有关信息,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通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报送格式或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