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
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省政府组织对我省各级权责清单对应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中,对应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5大项、1子项,市县正在实施的审批事项2项,我省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1项,我省零审批事项2项,我省已停止实施审批事项1项;在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的40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大项,我省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2项,我省正在实施的受理上报事项4项。以上对应事项全部取消,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变相审批(详见附件)。
取消事项涉及的省直部门要按照已明确的监管措施,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市县政府要抓紧清理对应事项,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扎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事项取消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作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5大项、1子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市县正在实施的审批事项(2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1项)
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零审批事项(2项)
5.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2项行政 许可事项中我省已停止实施的审批事项(1项)
6.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40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大项)
7.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40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2项)
8.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40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正在实施的受理上报事项(4项)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